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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光山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人员上门将光山县颁发的首本居住权登记证明送至周奶奶手中,标志着居住权登记制度在该县正式落地。周奶奶居住在房屋所有人黄某位于光山县南向店乡街道的一套房屋,经与黄某合同约定后提交了居住权登记申请,光山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周奶奶办理了不动产居住权登记,设立居住权10年。
光山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登记工作有以下几点成效。首先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一方面,在商品房以外的住房保障房领域采取以保障居住为目的的居住权式保障,可有效解决保障房领域的违规申请、炒作投机等问题。另一方面,居住权人有权在权利存续期间占有、使用房屋,以满足其生活居住的需要。再就是增加制度的弹性。居住权的一大优势就在于其内容的弹性化,既可以通过法律限制其转让、抵押等权能,从而实现社会保障功能,又可以由当事人约定部分或者全部排除上述限制,从而满足人们利用财产形式多样化的要求。例如,当事人合资建房或者购房时,可以采取同时约定所有权和居住权的方式来合理分配房屋的价值。最后还可以为弱势群体保障兜底。在现实中,离婚案件的弱势一方、孤寡老人等群体常常面临住房基本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的困境。准确把握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立法目的与成立条件,依法妥善审理涉居住权案件,充分发挥居住权扶弱、施惠的社会保障功能,保护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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