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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省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规定(草案)》对外公布,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根据《规定(草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强化宣传引导、行业示范、动态评估等措施,做好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管理工作。
同时,快递、物流、外卖等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安全头盔,并督促其规范佩戴。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应当随车配备安全头盔。
在处罚方面,《规定(草案)》也对我省电动自行车主和乘坐人作出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如果你对《规定(草案)》有意见或者建议,可于2023年2月28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三处。
邮寄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5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三处 邮编450003
(来源:河南人大)
关键词: 电动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