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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平安南阳:
网购“AR加特林”与宣传不符,销售公司拒不退货,法院依法判决——非定制产品 支持退货退款
网购“AR加特林”玩具,后因产品功能与宣传不符申请退货,被广州某公司以定制产品不予退货为由拒绝。日前,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消费者购买的产品不属于定制产品,属于“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范围,支持退货退款。
去年7月14日,涂某在网上看到广州某公司的“AR加特林”玩具产品广告,向该公司销售人员询问了产品性能和价格。7月19日,涂某通过微信支付预付款1000元用于购买“AR加特林”玩具,快递收货后,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又支付快递人员余款7000元,总计付款8000元。7月25日,涂某向销售人员提出退款退货,但销售人员以定制产品不予退货为由拒绝。
随后,涂某将该公司诉至宛城区人民法院,请求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判令退货并退款8000元。
庭审中,原告涂某认为,购买“AR加特林”玩具前,他和销售人员进行了沟通,销售人员并没有明确告知产品不支持七日内退货退款。且该商品不属于定制产品,因被告公司宣传其产品有100多种游戏,经使用发现只有30余种游戏,是因为产品功能不全才申请退款退货,并认为被告公司明显存在消费欺诈的行为。
被告公司辩称,公司给原告明确约定过七天内无理由包换不包退,原告收到快递后打开看到出货单,如果觉得不合适可以拒签,但原告已经签收并支付快递公司尾款,证实原告已接受七天内包换不包退的约定。因此,被告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品虽有扫码版和遥控版的区别,但原告对于商品型号的选择是在正常购物时对于商品规格的选择,不属于对商品的定制。被告举证的出货单中关于“七天无理由包换不包退”的描述,没有在原告购买时约定好,其单方面的声明对原告不发生效力。遂判决支持原告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来源:南都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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