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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例,引发网友热议。
这起案件由河南省巩义市法院审理,2021年5月31日王某与崔某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86万元购买崔某夫妇所属房产一套。2021年7月,王某付清全部购房款,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2021年10月,王某听闻崔某前妻于10年前在该房屋内自杀,后王某以崔某卖房时,隐瞒该事实构成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购房合同,并退还全部购房款。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披露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择善而居、趋利避害是一种善良朴素的传统风俗,房屋中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事件,虽然并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该情形却会对居住人的心理产生重大影响。足以对其作出是否购买房屋的真实意思造成影响,因此出卖方负有向购房人如实披露告知的义务。
本案中,崔某未如实告知其前妻在涉案房屋内自杀的事实,致使王某基于该房屋为正常房屋的错误认识下,作出了购买该房屋的签订并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崔某隐瞒“凶宅”事实的行为构成欺诈,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等规定,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崔某返还王某购房款86万元。
潇湘晨报记者陈诗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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