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课教师授权,视频制作者是否可以传播在线课程并盈利?4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召开发布会,并披露了数字教育著作权纠纷典型案件。
案情显示,原告系书法课老师,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间,原告在被告处担任兼职老师,期间原告希望用被告场地录制授课视频,双方之间未签订合同。
合作期间,被告交付给原告4集授课视频,剩余34集授课视频未向原告交付。2019年,原告获悉被告将上述全部课程视频打包放在被告的官网、APP、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传播,并向公众收取费用。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在线传播原告口述课程的视频,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辩称,被告是该课程的录像制品制作者,依法享有授权他人使用该视频的权利。原、被告系合作作者,根据合作协议,涉案授课视频的著作权属于被告。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法院认为,涉案教学视频中的授课内容,是授课教师对汉字结构和写作技巧的理解和研究,经独立构思并现场口头表达而成,授课内容自成体系,具有独创性,属于口述作品。
法院表示,结合一般商业交易习惯,获得作品相关著作权授权,除应获得著作权人授权外,还应当支付相应对价,但被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向原告支付对价。此外,原、被告双方对于涉案授课视频权属发生争执,被告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获得了原告的著作权授权。
因此,被告未获得原告的有效授权,在线提供涉案授课视频中包含有原告口述作品内容,侵害原告对口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2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院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授课课程录制者未经授课教师授权,在线传播录制的授课视频,侵害了授课教师对其口述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界定了课程录制者在线传播授课视频侵权行为的边界,对于明确著作权权属关系,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具有一定的意义。
采写:南都记者孙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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