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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酒后冲动,无故踹停车场的汽车,没想到给自己换来了八个月有期徒刑。近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当事人后悔莫及。
去年6月的一天,文某在涧西区一KTV喝完酒,与朋友走到停车场后,无故连踹两辆汽车的车头,导致两辆车前中网损坏。根据价格认定,这两辆车被损坏零部件价值共计13107元。
案发后,文某积极赔偿,取得了两名车主的谅解。另查明,文某当日踹车后,让其朋友当场报警,主动投案接受公安局调查。之后,文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起诉至涧西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文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文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原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文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加之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文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表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故意损毁他人财物,不仅仅是赔偿那么简单,除了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还可能因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破坏的是社会秩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想通过损害财物达到发泄情绪目的,毁坏财物的目标不特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的是财产本身,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为了使特定物品损毁,毁坏目标具有专一性。”法官介绍,本案中,文某在公共停车场对不特定车辆任意损毁,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应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张金涛 程得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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