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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王一彤)日前,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田雪峰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拓宽工作思路,运用“传统措施+预处罚”的执行模式,成功执结一起涉企类案件。
原告鹤壁某水泥公司与案外人签订了水泥的销售业务,并约定水泥公司负责水泥的运输。水泥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约定了由李某某运输水泥,但李某某并未向案外人按期交付,水泥公司便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水泥损失。
案件胜诉后,李某某未履行义务,水泥公司向浚县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其履行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人田雪峰考虑到该案属于涉企类执行案件,为确保申请执行企业胜诉权的尽快实现,立即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的所有财产进行全面查询,但没调查到有价值的财产线索。李某某虽多次承诺履行义务,但迟迟不主动履行义务。承办人在确认传统查控的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并未轻易的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过研判,执行局决定对被执行人李某某下达预处罚通知书。田雪峰随即前往李某某家中,但未见到其本人,向其妻子和母亲送达了预罚款通知书,并告知其家属,通知李某某尽快履行义务,否则将正式决定对李某某处以罚款。当日下午,李母和李某某共同来到执行局,当场交付了案款,该涉企类执行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预处罚”作为一种新类型的执行措施,虽未实际产生处罚的法律效果,但并非大众理解的仅仅是“吓唬吓唬”。田雪峰在执行该起小标的执行案件过程中,考虑到若冒然对被执行人决定正式的罚款或者拘留,会再次加重被执行人的履行负担和对立情绪,不利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也不利于申请执行企业胜诉权的实现,难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若在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或拘留之前,对被执行人予以“预处罚”通知,能够有效地对被执行人予以震慑,特别是对于小标的类案件,更能有效地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减轻执行成本,节约司法资源。“预处罚”既是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有效措施。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编辑:蔡 斐
审核:田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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