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玩鱼竿触电线父子伤残 析过错供电公司担主责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张传新
(资料图)
河南省三门峡市某城中村四层房屋中,9岁男孩阮某将父亲从网上购买的可伸缩鱼竿探出窗外与高压线接触起火,阮父在厨房听到爆炸声后赶来,在奋力撕扯儿子衣物时也被电击烧伤。
经鉴定,阮某父子俩分别构成十级和八级伤残。阮某父子将某供电公司和房东齐某诉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某供电公司提交涉案的证明显示,涉案的高压线路系1999年建设完成,在国家规定的安全范围内。高压线路投运后,线下又兴建了诸多违章建筑,出事房屋即为后续建设。
齐某的涉案房屋于1999年建成,2000年搬入居住,2006年至2007年时加盖了第四层。对于齐某加盖的第四层房屋,某供电公司认为,即便齐某有合法的宅基地手续,但是在高压电处建房应经过房屋建设部门和电力主管部门的批准,齐某未有相关审批手续。
湖滨区法院一审认为,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某供电公司通过该高压电路输送电力,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本案归责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起因是阮某将长达6.3米鱼竿伸出窗外,致鱼竿与高压线路发生触电,阮父为救儿子间接遭受高压触电损害。阮父在齐某的房屋租住数年,明知房屋前临高压线路,在发现儿子触电后救人是本能反应,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触电者直接徒手撕扯衣物,处置措施明显不当,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对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某供电公司作为案涉架空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对架空高压电线经过村镇人口密集地区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构建建筑物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未尽到监管责任,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齐某虽然获批在高压线路下方建造房屋,但其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未经审批扩建第四层房屋,并将房屋出租,虽然事故发生点距离架空电力线路的水平距离达到5.2米,符合安全距离的标准,但仍在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内,对阮某父子受到的损害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阮某父子应对其本次触电人身损害事故承担60%的责任,某供电公司承担35%的责任,齐某承担5%的责任。阮某父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某供电公司承担的责任比例过低,提起上诉。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在赔偿责任比例的认定问题上,法院认为,某供电公司作为触电高压线路经营单位,依法应对其因运营高压线路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事故承担无过错民事赔偿责任。阮某父子受伤在排除采取救助处置措施不当、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情况下,某供电公司对阮某父子受伤原则上均应予赔偿。阮父作为被侵权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高压输电线路危险性的情况下,放任阮某玩鱼竿,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某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某供电公司承担60%责任,齐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阮某父子承担35%责任。
“安全从来不是一件小事,危险也随时可能出现在我们身边。近年来,因各种原因导致的高压触电事故时有发生,甚至造成严重后果。”本案承办法官路增广提醒,不要在通电线路下进行具有安全隐患的活动,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一些危险区域的警示要求。在接近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运输等危险作业区域时,要增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及时观察周边环境,尽量远离危险作业区域。一旦发现有人触电,首先要在确保安全下施救,用竹竿、木棍、塑料制品、橡胶制品等不导电的物体拨离电源,然后立即报警求救。未成年人家长要尽到看护责任,切勿让孩子在危险环境里随意玩耍。(赵红旗 张传新)
(法治日报)
关键词: 供电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