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生前的遗嘱,能够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吗?在河南省平顶山发生了这么一单民事诉讼,最终经过一审和二审,判定虽然去世的刘老汉所立的遗嘱,在法律形式上有效,但是因为,侵犯了再婚妻子王女士的合法权益,而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刘老汉生前所立遗嘱无效,驳回刘老汉前妻所生儿子小刘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是无情枕边人,共同婚姻十几年,最终遗嘱一分钱都没有
如果不是因为民事诉讼,可能民众还看不到这么一单又伤人心,又怀疑婚姻,还违法的事件。这个事件的始作俑者是去世的刘老汉,受伤害者是与他一起共度了十几年的妻子王女士,如果不是法律主持公道,可能最终王女士会流离失所,晚年生活无依无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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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汉与去世的前妻,有着一个儿子小刘。刘老汉也挺能赚钱,拥有着多套房产和商铺。后来前妻去世,刘老汉不甘寂寞,还想让人照顾,与王女士再婚了。在第2段婚姻的第9个年头,刘老汉立了一个生前遗嘱,也请了见证人过来签字,明确表达将所有财产,同时还包括死后可以得到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全部给儿子小刘。至于再婚妻子王女士,分文未得。
当然这个遗嘱是背着王女士设立的,后来这份遗嘱就交给了儿子小刘保管。这又生活了多年之后,刘老汉去世。此时王女士也已经年满了60周岁,但是因为常年照顾刘老汉,也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也居住在刘老汉购置的商铺之内。在办完后事之后,小刘拿着遗嘱上门,要王女士搬走,从此大家形同陌路。
但是对于王女士来说,本来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就已经不知道生活如何着落了。现在搬走后连住的地方也没有了,这不就是逼上了绝路吗?即使有着遗嘱,那也不能顺从啊。于是就打起了官司,最终遗嘱无效啊,王女士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虽然遗嘱订立过程有效,但是有着多项违法约定事项,最终法院判定属于无效遗嘱
平顶山法院一审判定遗嘱无效,小刘不服气,向平顶山中级法院提起二审诉讼,最终二审再次维持了一审判决。其中仔细分析原来这份遗嘱对抗了国家法律,即使订立遗嘱的过程是有效的,但是在法律上仍然是无效的。
其实在生活中也有这样的例子,例如双方私自约定决斗,还写了书面的承诺,那就是“生死各负,打死不负责”,同时还有中间人做了见证,并且双方都签了字。但是如果真的打架,导致一人受伤或者死亡,施加伤害的人仍然会受到法律的处罚。该坐牢的要坐牢,该赔偿的要赔偿。他们双方的私自约定违反了法律法规,不论如何约定都是无效的。
那么刘老汉的生前遗嘱,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呢?最终导致被判定无效呢?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现在王女士无自己的住所,无固定收入,作为丈夫的刘老汉,本身就应该考虑到这一点,本应该在生前为王女士做好后续的安排。而不是在自己死后已经不需要妻子照顾了,就可以让儿子将王女士扫地出门。所以根据这一条,刘老汉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2.《民法典》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刘老汉与王女士共同生活的十几年,肯定会形成所谓的共同财产。刘老汉对于共同财产单方面进行处置,违反了法律的安排。
那么刘老汉在婚前雇这个房产,确实是其婚前财产。但是除此之外胜于刘老汉所有的资产,包括这十多年来的积蓄、养老金等,甚至是包括之前商铺产生的租金,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必须进行合法分割。
3.丧葬费和抚恤金具有人身属性,是所有家属共同拥有的,按照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刘老汉无权自行进行处置。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资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王女士按照法律可以进行分配。
遗嘱虽然无效,但是后续应该如何处理呢?在婚前的财产,小刘能得到吗?
那么现在法院虽然判决遗嘱无效,但是后续这些遗产到底应该如何分配呢?其实法律也已经说的很清楚。
1.丧葬费和抚恤金,在办理完丧事之后,剩余金额进行分配。如果只有小刘一个儿子,那么王女士作为合法妻子,可以得到50%。
2.刘老汉婚后所形成的共同财产,王女士可以分配50%。刘老汉婚前的那些商铺,所有权归小刘所有。王女士得到了婚后共同财产的50%之后,此时可以按照遗嘱表达的意思,剩余刘老汉婚后共同财产的50%归小刘所有。
3.但同时民法典就规定,是在继承编的解释(一)中,有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也就是说,假如王女士得到了婚后形成的50%共同财产,但是因为其现在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同时还没有住所。那么这些共同财产的数额,如果不足以未来生活的,那么还应该得到一定的遗产份额帮助生活。
但是因为未来王女士还将生存多久,并不确定。那么未来法院很有可能,规定这些商铺的所有权仍然归小刘,但是商铺所产生的租金收入,要每月给一部分王女士,协助其日常生活需要。或者按照一定的计算标准,直接判定一部分遗产归王女士。
有着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法的保护,平顶山的王女士终于不用担心了。这个事警醒大家,作为二婚夫妻,对财产问题应该早早说清楚,对于相互扶助相互赡养的义务也应该说清楚。刘老伯的这个做法,太违反人伦道德了,生前需要王女士进行照顾,死亡了不需要照顾了,就偷偷摸摸立个遗嘱,剥夺其财产权?
学好民法典,家里最好备上一本,维护好自己的权益。老年人再婚一定要慎重,有些事早早约定好吧。
关键词: 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