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新融媒讯(文图/杨华王东丽)“谢谢王检察官,我现在在新疆干木工活,做壳子板,一天三四百元,多亏检察院还我一个公道,我才能找到这么好的活,这下心里踏实多了!”日前,一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当事人李某迫不及待地打电话告诉河南省鄢陵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员额检察官王东丽这一好消息,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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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切还要从10年前说起......
从未去银行借款,却突然变成“老赖”
50岁的李某是鄢陵县某村的一名木工。2021年11月的一天,他在手机上陆续收到法院的扣款信息,发现微信零钱被强制执行,银行卡内的钱被扣划。一开始,李某还以为是自己的手机出现了问题,可接连几个信息下来,微信支付都不能正常使用。于是,李某到银行了解情况。经询问他才得知,他名下所有银行卡均已被冻结。
李某急忙到法院询问详情。法院工作人员告诉他,因他欠付农行本金及利息5万多元,被对方起诉,现已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一时间,李某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了,自己长期在外打工,并没有在农行贷过款,也没有在农行办理过银行卡,更未收到法院的传票和判决书,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他急忙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以本案已超过申请再审期限为由,驳回了李某的再审申请。
“我从没去这个银行借过款,借款合同上竟然会有我的签名。我莫名其妙地背上了一身债务,恳请检察机关帮帮我。”李某不服,2022年3月,到鄢陵县检察院申请监督。听完李某的遭遇,检察官耐心为他分析:是否曾遗失过身份证,或者是否有将身份证交由他人使用的情况?李某仔细回忆后表示,2013年,当时在县里一家银行上班的(同村的)李某树曾经借过他的身份证,说有事情急用,事情办完后,李某树将身份证还给了他。时间过去好多年了,李某树一直在外务工,李某也和他失去了联系。
调查核实,确认借款合同是他人代签
案件的关键在于签名的真实性!“李某树是谁?难道真的是他冒用李某的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贷款?”李某离开后,检察官陷入了沉思:李某来访时未向检察机关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单凭几句话还不足以达到受理案件的标准,可既然当事人向检察机关反映了情况,就应该给当事人一个答复。
从李某的陈述中,检察官获得的信息十分有限——李某树的姓名,之前在县里一家银行上班。凭这些线索,检察官突然想到,既然李某树在银行上过班,该案显示系农行发放的贷款,农行是否有其相关资料。顺着这条关键线索,检察官立刻来到农行了解情况,原来李某树早在2017年因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构成挪用公款犯罪被法院判刑,已经被农行开除,从农行无法找到其联系方式。检察官决定去李某树的老家调查,经走访当地村委会、向包片村干部了解情况后得知,李某树被农行开除后,就从老家搬走了,现在无法联系到其本人。为彻底查明李某提到的关键物证——本人签名是否伪造,检察官再次对案件相关书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将案件的前前后后经过进行了一次全盘梳理。
从目前的情况看,该笔贷款的贷款人和实际使用人应该不是李某。
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还当事人清白
明晰上述情况后,根据现有的证据和事实,检察机关依法启动了监督程序。但若想真正查明事情的真相,该案仍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为此,承办检察官到鄢陵县法院调取该案的原始证据,并委托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在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处“李某”的签名和指印进行鉴定。技术人员在对数据的仔细分析中,通过反复比对、检材,鉴定意见显示: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处李某签名和指印均非李某本人所形成。
2022年4月,检察机关依法向鄢陵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8月,鄢陵县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对此案裁定再审。经法院对该案重新审理,判决撤销原判决,农行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被执行款及鉴定费用。
同年9月,李某再次来到鄢陵县检察院,高兴地将一封感谢信递到了检察官手里。“法院判下来了,我不用再承担还款责任了。法院执行的钱和我做鉴定的钱法院已经退给我了,实在是太感谢你们了!”听了李某的话,检察官也不由自主地笑了起来。
来源:法制与新闻法新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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