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狗抓伤儿童致人死亡的案件引发关注。根据《大象新闻》报道,河南商丘王女士受访时哭诉,自己七岁的儿子被邻居家狗抓伤后不幸离世。本来儿子被抓伤后,王女士曾带孩子去医院打狂犬疫苗,却在医院碰到了邻居也就是狗主人。邻居告诉她“狗没有问题”,王女士就没有给儿子打疫苗,准备回到工作地浙江再打。结果回到浙江后,儿子确诊得了狂犬病,多方医治无效之后去世。
之后王女士找到邻居,却被告知“要钱就一万块”。王女士向法院起诉,虞城县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则是“王女士承担百分之三十责任,邻居楚某承担百分之七十责任”。面对记者采访,邻居还拒绝承认是自己家狗抓伤了王女士儿子,表示“狗没有问题,不同意就等中级法院判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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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仍然存在诸多疑问,值得进一步的追问与辨析。弄清楚这些疑问之后,才能更好地讨论邻居楚某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以及,是否仅限于目前的民事赔偿责任。
王女士在受访时表示,当时的情况是楚某的孙子带着狗来家里找王女士的儿子玩,狗扑上来抓伤了孩子脸部与嘴部。根据王女士的指控,楚某先是在医院时说“狗没有问题”,在王女士儿子去世后又说“最多赔一万块钱”;而在媒体镜头前,楚某甚至否认家犬的伤人事实。两人的各自说法显然不可能同时成立,事实真相还有待进一步的还原。
而无论事实细节如何还原,“楚某家的犬只咬伤了王女士的儿子并致其死亡”的基本事实当是成立的,除非楚某最后在媒体镜头前的“翻供”获得足够的证据支持。
既然基本事实已很难撼动,那么应追问楚某的是,这只家犬是不是烈性犬种?事发前有没有去办《家犬免疫证》?有没有去派出所登记《养犬信息登记表》?两证齐全之后有没有去派出所盖章签字?在孙子带着狗去王女士家里玩时,有没有叮嘱孙子牵好狗绳防其咬人?
退一步说,即使楚某在事前都做好了这些防范措施,一只手续合规的家犬仍然存在咬伤七岁男孩的危险。不论楚某家养犬只是否合规,这只家犬最终咬伤七岁男孩并致其身亡都是基本事实,楚某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如果楚某连这些合法手续与防范措施都没做到的话,那么无疑构成加重情节,需要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民法典第1245、1246和1247条的规定来看,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此案属于动物致人损害案,动物危险行为、损害结果、加害行为跟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考量侵权责任的三个维度。邻居楚某是家犬的管理人,也是孙子的监护人,负有管束动物的义务,也就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使它不至于造成他人的损害。
家养犬只属于主人的“动产”,本身是民事关系中的客体。如果某人名下的财产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甚至造成了他人的死亡,那么这就是某人对他人的侵权,或者是过失致人死亡,也不应当归咎于受害者对动物伤人后果缺乏认识。试问,高空坠物致人死亡,难道要归因为“杀人者物也,非人也”吗?显然应追究坠物所有人的责任。
因此,如果王女士的指控成立的话,那么楚某饲养的家犬已经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家养的犬只理应由其主人负起管束之责,谨防闯进他人活动的区域,侵犯他人的生命财产权。有主犬只伤害他人,通常可能是犬只的主人侵权并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这并不是犬只与人类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权责关系。这样的悲剧够多了,不应该再重演。
王兢
责编 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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