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高某某为河南某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南阳、平顶山地区“大输液”水的销售业务。2013年10月至2019年4月,高某某通过南阳市济某医药有限公司向南阳市方城县某某医院配送其任职公司生产的“大输液”产品。
(资料图片)
为长期在该医院销售“大输液”产品并增加销量,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根据时任该医院院长化某的要求,以交付“大输液”利润的方式向化某行贿,先后43次给予化某共计615.9万元;为得到时任该医院药品科科长张某某的帮助,先后13次给予张某某人民币共计6万元。
2019年8月22日河南省南召县监察委员会对高某某以涉嫌行贿罪移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0月8日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2月16日南召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法律评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从主体方面,高某某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罪主体构成要件。从主观方面,高某某为增加“大输液”产品销量,故意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行贿罪的主观故意。
从客体方面,高某某为了不正当竞争,谋取不正当利益,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符合本罪客体构成要件。从客观方面,高某某确实在近6年时间内行贿600余万,实施了行贿的犯罪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高某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是考虑到其有自首、认罪认罚的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律师建议:
医疗药品作为涉及民生的重点领域,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也时刻影响着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和“人民公仆为人民”的廉洁形象,国家正进一步加大对这一领域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打击。
行为人在经营销售产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具有“向三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等情形之一的,犯罪数额一万元以上即可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作者: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郝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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