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一份涉网暴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其中裁定被告停止在涉案账号中发布侵害原告名誉权的内容,该人格权禁令裁定书送达被告即生效。目前,被告已经停止发布侵权内容。
对此,有律师向南都记者表示,人格权禁令是对网暴案件受害人的一种及时保护,为受害者及时止损,防止其继续受到精神上的伤害和摧残。而此前各地法院对于人格权禁令仍持谨慎态度居多,该禁令实施后,各地法院也可以在处理涉网暴案件中更加有效运用人格权禁令制度,对网暴案件受害人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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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互首份人格权禁令,可有效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散
据悉,这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首份涉网暴的人格权侵害禁令。
在该案件中,被告肖某在近一年时间里直播40多次,发布大量针对原告董某的视频,其中含有大量侮辱性言辞。案件审理期间,尽管法庭提醒,肖某仍旧以每晚定时直播的形式继续发布侵权言论,并公开董某数位身份证号码信息,董某据此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法院裁定肖某立即停止在涉案账号中发布侵害董某名誉权的内容,该人格权禁令裁定书送达被告即生效。目前,被告肖某已经停止发布侵权内容。
结合相关证据和事实,法院认为,肖某在近一年时间里以直播的形式发布大量视频,视频中含有大量侮辱性言辞,视频内容指向原告董某的可能性极高。结合肖某既往行为和本案实际情况来看,其正在实施侵害行为且将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较大。此外,涉案直播视频播放量较高,若不及时制止,将极大增加原告董某的维权负担,导致侵权影响范围、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
为什么在此案中,能够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这要先从《民法典》中的人格权规定说起。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工委副秘书长、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向南都记者表示,《民法典》中的第九百九十七条特别规定了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制度。而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晶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查中重点关注人格权是否正受到或即将受到侵害、时间上是否具有紧迫性、合法权益是否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三个要件。当事人申请人格权禁令时,需要提供初步证据,只要提供的证据显示案件符合这三个要件,法院就会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
然而,郑晶晶同样指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申请条件看似并不难,但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能看到发院发布人格权侵权禁令的还是很少。她解释道,个案情况不同,是否满足禁令要求,还要看法院的具体审查,很多法院会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拒绝发布人格权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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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人格权禁令对网暴治理的作用仍较为有限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琮玮对南都记者表示,北互发出的这份人格权禁令为自《民法典》实施后,该院的首份人格权禁令,这一措施有三方面的意义:一是落实《民法典》关于人格权的保护;二是自《民法典》实施后,网络暴力的数量以及相关案件并未减少,该份禁令对于施暴者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此外,对于发布网暴内容的平台,这份禁令也起到相应的警示作用,需要平台切实履行对平台违法有害内容的审核和对用户的监管义务。
同时,这份人格权禁令也能将救济和预防结合起来。郑晶晶指出,人格权禁令通过及时制止危害行为的持续,实现了对被侵权人的现实保护。虽然民法典实施以来,多地法院也开出过人格权禁令,但整体数量而言依然很少。且很大一部分的人格权禁令,更多的还是针对侵权人通过电话、短信辱骂或者在公共场合纠缠骚扰等方式对受害人进行人格侵害的线下行为所作出的。
此外,随着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网络人格侵权纠纷呈爆炸式增长,网暴案件中侵权信息在网络中的传播非常迅速,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制止侵权行为,有可能给受害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郑晶晶指出,积极探索在涉网暴案件中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更有利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有效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能更积极有效地对抗网暴行为。
但值得注意的是,王琮玮指出,人格权禁令对网暴的治理能起到的作用仍较为有限。她认为,治理网暴的主要责任:一是在于全社会网民整体素质的提高,二是各社交媒体平台应切实履行起对用户的监管义务,对于包含网暴内容的违法有害信息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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