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素材来源:许昌市建安区法院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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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3日10时30分许
周某驾驶重型货车经过一路段时
对同向骑行自行车的冯某构成威胁
后冯某摔倒受伤
周某并未察觉驾车离开
冯某被送医治疗101天后
因治疗无效死亡
花费医药费17.8万元
后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
“经鉴定两车车体外观未检见
明显新鲜相对应的接触痕迹
无法客观判断两车事发时是否接触”
经专业机构鉴定
“冯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骨骨折
重度颅脑损伤后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后冯某家属将周某及其车辆投保公司
诉至许昌市建安区法院
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
各项损失共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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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本案中
周某驾驶机动车
冯某骑行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
虽然鉴定两车之间
无明显新鲜相对应的接触痕迹
但综合考虑目击证人证言
公安机关询问笔录、鉴定结果
可以认定周某驾驶的重型货车
对冯某骑行的自行车造成威胁
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冯某的损害与周某的驾驶行为
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周某和冯某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因周某驾驶机动车
与冯某驾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根据相关规定
周某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责任的问题
法院认定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
各项损失共88.3万元
鉴于周某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
B保险公司投保有商业险
故应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
及范围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超出交强险限额和范围的损失
由B保险公司承担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
判决A公司赔偿冯某家属19.8万元
B公司赔偿冯某家属41.1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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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
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
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没碰撞不等于无责任
“碰撞”并非构成交通事故
以及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
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
具有因果关系
并对此存在过错
即使双方未发生“接触”
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无接触痕迹”交通事故
也属于保险理赔范畴
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策划统稿:李会军
排版校对:叶俊健、贾共鑫
转自: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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