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清洁工躺在小区车库的通道处睡午觉时,被一辆入库车辆碾压身亡。被指控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羁押一年后,法院一审判决涉事张海巨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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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张海巨向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65万余元。近日,张海巨收到了《刑事赔偿决定书》,获得21万余元国家赔偿。但他和家人对此结果并不满意,表示将申请复议。
“被羁押一年,对当事人的尊重和歉意在哪里呢?”8月11日中午,张海巨代理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涛对奔流新闻记者说,张海巨及其家人认为,这不仅是赔偿数额的问题,而是没有感受到检察院认错的态度,他们需要一个诚恳的致歉,并恢复张海巨的名誉。
2021年9月,河南汤阴县一小区,时年68岁的清洁工张某某躺在车库通道处午休时,被一辆入库车辆碾压身亡。事发后,涉事司机张海巨被指控“过失致人死亡罪”,并被羁押了366天,直到2022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2022年10月20日,汤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海巨无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海巨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地下车库入口甬道时,致躺卧的被害人死亡,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其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
同时法院认为,虽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构成民事侵权,死者躺卧车库通道的行为,亦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张海巨应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39万余元。
张海巨辩护人王艳涛律师认为,“汤阴县法院的这一无罪判决值得肯定,体现了司法的温度。”
但张海巨被羁押的这一年,给本人及全家人带来不可估量的牵连和损失。为此,今年5月,张海巨向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共65万余元的国家赔偿。
今年7月,汤阴县检察院作出了《刑事赔偿决定书》。检察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张海巨经该院批准逮捕后被判决宣告无罪,依法应当给予赔偿。其中,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15.9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6万元,共计21.59万元国家赔偿。
该赔偿决定书显示,张海巨人身自由赔偿金额按照2022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每日 436.89元计算,张海巨无罪羁押366天,致其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综合考虑原判罪名、羁押时间、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等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人身自由赔偿金的35%,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于原过失致人死亡案的办案人员启动追责的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事项。现决定如下:支付张海巨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159901.74元(436.89元x366天);支付张海巨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 56000元(159901.74元x35%);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张海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但张海巨无法接受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给出的这个结果,表示将依法申请复议。主要原因是,张海巨认为自己没有感受到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认错的态度,对方的办事流程也让他内心疲惫,给他造成心理伤害。
王艳涛律师向奔流新闻记者介绍,此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该按照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的50%,而不是35%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当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后果特别严重,或者虽然不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但是确有证据证明前述标准不足以抚慰的,可以在50%以上酌定。
文·图丨奔流新闻记者徐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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