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的何女士弄不明白,自己报的案,并且参加了一审,收到了被告人因诈骗罪被判刑10年的判决书,但到了二审,法院既未通知她开庭,也没有向她下发被告人改判无罪的判决书。“我想申请检察院抗诉,多次向二审法院索要判决书,法院说我不是当事人,拒绝向我提供。”
(资料图片)
何女士说,为了要到二审判决书,她往信阳中院跑了多次一直未果
公司法人代表报案被诈骗50万,
两年多后警方立案侦查
何女士是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人,今年55岁,案发时系某公司法人代表。2023年8月7日下午,何女士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详细讲述了她的案件。
何女士回忆,2013年6月,经朋友介绍,她在郑州认识了1959年出生的黄某(身份证姓名为黄某1)。黄某说信阳市有个8000万元的投资项目,他认识时任市领导,可以帮忙介绍。何女士说她没有那么多钱投资,黄某说,他认识一个名叫黄某某的领导(实为黄某儿子),是财政部领导,可以解决资金问题,但是必须给这个领导花点钱,先给对方汇50万元。
2014年3月,何女士让女儿给黄某某汇了50万元。此后,何女士多次到郑州找黄某问项目的事情,黄某总是说工程还在研究过程中,签订合同的事一拖再拖。何女士感觉受骗后,通过黄某给她的账号,查到了黄某某是1993年出生,何女士才知道自己被骗。多次联系黄某,一直无法联系上。经过打听,何女士才知道,黄某的真名并不叫黄某,身份证上的名字是黄某1。
2015年12月,何女士向当地警方报案。警方依据当时的证据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何女士不断反映,警方经过补充侦查,于2018年7月决定立案侦查。2018年8月,黄某1被郑州警方抓获,随后被带回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
案件一波三折,判决反反复复最终改判无罪
2019年11月,信阳市平桥区检察院指控黄某1犯诈骗罪,向平桥区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12月30日,平桥区法院一审以“现有证据不够充分,达不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作有罪判决所应达到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判决黄某1无罪。
2020年12月,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一审判决黄某1无罪
一审宣判后,平桥区检察院提出抗诉。信阳市中院于2021年7月8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黄某1谎称自己叫“黄某”,与被害人何女士结识后,黄某1虚构自己认识信阳市领导,可为何女士介绍项目以及可以联系到财政部的黄某某为何女士解决工程所需资金等事实,以需要何女士支付黄某某50万元好处费为由,骗取钱财。
2014年3月25日,被害人何女士基于对黄某1的信任,被黄某1骗走50万元,钱款汇至黄某1儿子的账户内。此款被黄某1用于个人消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1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意见,辩称“黄某”这个名字他用了几十年了,是他的小名,他没有用黄某这个名字诈骗。他与何女士是合作,50万元是何女士在另一项目给他的前期报酬。他和何女士等人签订有合同,50万元是应得的。其辩护人也称,公诉人对黄某1涉嫌诈骗的指控缺乏有效证据支撑,黄某1涉嫌诈骗罪不能成立。
平桥区法院重审认为,被告人黄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2022年9月24日,平桥区法院重审宣判:被告人黄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黄某1退赔违法所得50万元,返还被害人何女士。
2022年9月,平桥区法院重审判决黄某1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
何女士介绍,之前的两次一审,她都参加了庭审,并于2022年12月底拿到重审判决书。重审宣判后,黄某1提出上诉。
“2023年2月,信阳市中院重审此案时,法院没有通知我参加。3月下旬,当我获悉黄某1被二审法院改判无罪、释放后,我始终不相信这是真的,因为信阳中院并未向我下发二审判决书。”何女士说,当她向平桥区法院、平桥区检察院核实时,对方都说黄某1确实被改判无罪已经获释,她这才知道二审法院确实改判了。
被害人称多次索要二审判决书,
信阳中院以“不是当事人”为由拒绝
何女士称,确认黄某1被改判无罪、释放的消息后,她和家人想申请检察院抗诉,但由于没有二审判决书,他们不知如何下手。
“二审改判后,我多次找信阳中院主审法官索要二审判决书,但一直联系不上。没办法,我只能向信阳中院信访室反映,信访室说这事不归他们管,还得找主审法官。”
何女士说,后面她再联系信阳中院,工作人员说,她不是当事人,二审判决书可以给她,也可以不给她。
“我是案件的被害人,是我报的案,案件结果与我的利益息息相关,为什么我就不是当事人?如果我不是当事人,为什么一审、重审法院都让我出庭?”
何女士说,她对信阳中院的答复难以理解,不久前又向信阳市检察院作了反映,检察院说她就是案件当事人,她有权向信阳中院索要二审判决书。
信阳中院二审是否改判黄某1无罪?何女士反映是否属实?
8月7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多次致电信阳中院主审法官,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发短信也无回复。
信阳中院负责人称,何女士反映的情况他不了解,待其了解后让具体承办人对接记者。截至发稿,信阳中院并未有人就此事联系记者。
当天下午,信阳市平桥区法院、检察院相关人员证实,何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信阳中院确实于今年3月改判黄某1无罪。平桥区法院工作人员称,他们有二审判决书,但按相关规定,二审判决书不能由他们提供给何女士,何女士只能找信阳中院索要。
何女士说,他们咨询了律师,申请抗诉的时效只有6个月,如果从3月二审改判日期算起,9月底就到期了。可他们现在连二审判决书都没拿到,不知道二审法院究竟是因为什么原因改判黄某1无罪,心里非常着急。
律师说法:
法律规定被害人属“当事人”,
法院应向其送达判决书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究竟是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法院该不该向被害人送达判决书?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祚良介绍,刑事诉讼法规定,宣判后判决书是要送达“当事人”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
他称,《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刘祚良介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何女士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去信阳市中院索要二审判决书,如果信阳市中院不给,何女士可以给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各领导写反映材料,同时也可以给检察院交反映材料。”刘祚良最后建议。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辩律师付士峰对此给予实操层面上的法律解读:
他介绍,依据《刑诉解释》第303条,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被害人死亡,其近亲属申请领取判决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提供。
从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上看,判决书“应当”送达的对象似乎没有被害人,但《刑事诉讼法》第108条已明确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换言之,“当事人”肯定是包括“被害人”的。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向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送达一审、二审刑事判决。
付士峰律师进一步解读: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2条、《刑诉解释》第451条及《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9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含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但要注意三个细节:一是提出申诉并递交《刑事申诉状》,不等于启动再审,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二是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具有“殿后性特征”,实操建议先走法院口,再走检察院系统,防止申诉之路被提前堵死。三是原则上,人民法院对刑案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结合本案的特殊性,站在当事人的立场出发,付士峰律师建议,何女士可以被害人的身份,先向信阳市中院申诉并要求启动再审审查程序,而后再申诉到信阳市人民检察院,要求其提出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有谋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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