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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新融媒讯(文图/杨华王芳 苏银成)活泼好动是小孩子的天性,互相之间嬉戏玩闹发生意外的事情时有发生,孩子受伤家长心疼,接踵而来就是因赔偿责任而陷入纠纷当中。如何化解这个矛盾呢?且看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调解员的良策解纠纷。
基本案情:2023年4月中旬,许昌某双语学校的两个7岁孩童小浩和小辛,在课间操嬉戏时,小辛为小浩掏耳朵摔倒,造成小浩耳朵受伤并住院。在治疗过程中,小浩的家长向小辛家及学校提出了赔偿要求,要求赔偿小浩因治疗耳朵受伤支付的医疗费及相关支出共计5000余元。因小辛家及学校互相推诿及赔偿数额不予认同,虽多次协商但毫无结果,三方就赔偿问题的协商陷入了僵局。
调解过程:7月25日,建安区法院在网上收到该案件后,考虑到该案中两学童与所在学校关系密切,纠纷处理后还要在该校学习、生活,因纠纷对簿公堂,反目成仇,甚至激化矛盾,会给已经受到伤痛折磨的学童带来新的心理创伤,因此果断采用调解的方式做三方工作。调解中,原告认为被告家长态度蛮横,孩子受伤了也不到医院看望,很是生气;被告小辛家认为,在幼儿园出事,自己责任小,仅愿承担500元补偿,其余让学校承担。被告学校认为,事故发生在课间操时间,学校没有责任,强调让小辛家承担全部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员认为应该通过释法明理的方式,引导两被告承担各自的责任。于是通过学习民法典等有关的法律规定,研判法庭审理结果,从道理、情理、法理的角度向双方父母、学校深入浅出的分析,为他们排解了心结,放下了心中的芥蒂。根据小浩实际医疗费情况,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学校赔偿原告医药费1700元,小辛家补偿原告500元。三方和解,原告家长撤回诉讼申请。
释法与提醒:针对上述情况,其一,关于学校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要看情况而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因而如果学校未尽到合理的管理职责,那么可以要求校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二,对于此情况可以按过错原则承担责任,如果对方存在过错,那么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己方也存在过错,那么可以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其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作为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没有履行好一般监护责任的,也要承担责任。为此提醒监护人和学校管理人,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在日常的生活学习中正确引导孩子玩耍、嬉戏,不到危险的地方玩耍,避免因追逐、打闹发生意外伤害事件,带来身心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
来源:法制与新闻法新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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