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记者了解到
(资料图片)
“大学生掏鸟案”案件当事人闫啸天
服刑完毕已经出狱
现已回到家中
2014年,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回到家乡新乡市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他和同乡王亚军分两次掏了两窝16只小鸟并通过网络售卖,经鉴定,其中14只小鸟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另两只为隼形目隼科动物。
2015年,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闫啸天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有期徒刑10年半;王亚军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有期徒刑10年。同年,新乡市中院维持了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2019年,河南省高院下达(2017)豫刑申18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因为表现良好,闫啸天服刑期间三次获减刑,服刑8年10个月。
图源:齐鲁晚报
5月26日,闫啸天母亲刘素琴告诉记者,一晃8年10个月过去了。闫啸天回家后他第一件事是给去世的奶奶上坟,“接着,他想先适应适应社会,再看看创业做什么。”
母亲刘素琴在接电话。
闫啸天父亲粉刷房屋等待儿子出狱。
“很多亲朋好友都知道了这个消息,都想那天跟我们一起去接他。”为了迎接儿子回来,闫爱军还特地把家里二楼的一个房间粉刷了一遍。本来他想亲手给儿子做一张床,但他一直忙于工地上的装修工作不得空,最后决定这几天去给儿子买一张新床。
闫啸天代理律师付建向记者介绍第一次掏鸟地。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图源:齐鲁晚报
相关机关多次解释过此案办理的法律依据。
燕隼 图源:视觉中国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闫某所掏的鸟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只属于情节严重,10只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闫某将隼在网络上进行出售,公安机关从他所扣押手机中所恢复的一些资料表明,他已经明知这些隼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但仍进行出售。因此,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
来源:齐鲁晚报、上游新闻、中国青年报、法制晚报、澎湃新闻等
值班编辑:董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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