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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保险一年多以后,申某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后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约8000余元。当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对方却以投保前疾病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近日,河南新密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7年12月,申某在某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处投保一份人身保险合同,该保险包含重大疾病保险、生命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生命附加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生命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等。2019年6月,申某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后住院治疗,前后共计住院13天,花费医疗费约8000余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约6000余元。
出院后,申某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该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资料,要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理赔决定通知书方式告知申某:“由于您存在投保前疾病未如实告知,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我司根据保险法及合同条款约定,自2019年9月开始解除该合同并不予退还保险费,并以投保前疾病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申某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新密法院。
新密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全面履行义务。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被告以“在投保时原告未履行投保前患病住院治疗的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付理赔款。被告应当证明其就该事项向投保人询问而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根据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因业务员已离职其无法核实投保单中的询问事项是否对原告进行逐一询问,原告亦称被告未就投保单中的询问事项向其进行全部询问,且投保单是由被告业务员操作的。依据相关法条规定,被告对询问的范围和内容负举证责任,现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就是否曾患病一具体事项询问了被保险人。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作为非专业人员不可能也不会知道应该向被告工作人员告知哪些事项,被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原告投保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最终,新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不得解除合同,应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并向原告申某支付保险理赔款3000余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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