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是否可以享受节假日三倍工资?家住河南鹤壁市山城区的李大爷便遇到这一问题。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他在退休后受聘于当地某物业公司,担任门岗保安。辞职后,他向物业公司索要双休日双倍工资和节假日三倍工资。
法院最终判决其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则案例。
李大爷出生于1956年,现已年过六旬。
2021年6月,早已退休的他应聘到当地一家物业公司担任门岗保安。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1500元,每月休息2天,每天三班轮岗。
次年2月,李大爷离职。随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向其支付在岗期间的双休日双倍工资和节假日三倍工资,共计9千余元。
鹤壁市淇滨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大爷要求的双休日双倍工资和节假日三倍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法院表示,李大爷2021年6月到被告物业公司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与被告物业公司之间应成立劳务关系,而不再成立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双方约定每月休息2天,施行三班倒的工作制度,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且被告物业公司依约履行了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法院还表示,李大爷主张的双休日双倍工资和节假日三倍工资,属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的范围,该规定适用于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而李大爷与被告物业公司系劳务关系,其诉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据新京报报道,法律工作者李曙明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不支持老人诉求并无问题。
双休日双倍工资和节假日3倍工资,来自《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这意味着,只有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工资”,才适用该规定;而发“工资”的前提,是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而该案中的李大爷已经退休,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现行法律,他与物业公司并不形成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物业公司给他的钱,不是“工资”,而是劳务报酬。
李曙明表示,据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发布的抽样调查,我国有10.2%的老年人还在从事有收入的工作。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加深,将来或有更多老年人加入再就业大军。一旦对他们的权益保护不力,公平正义被损害,甚至可能引发社会问题。
为此,有专家建议,改革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将老年人再就业纳入劳动法律调整范畴。类似建议可以讨论,能实现当然好,但在这之前,再就业老年人的权益保护不能等。
编辑|何小桃 杜恒峰 杜波
校对|孙志成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九派新闻、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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