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接受体外受精成功后,丈夫意外工伤身亡,妻子移植胚胎产下男婴,向相关公司索赔抚养费。
4月18日,国内首例父亲工亡后试管婴儿索赔抚养费案,在河南三门峡开庭,引发网友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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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4月,河南三门峡一对夫妻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治疗,当年6月成功形成胚胎2枚。当年7月,丈夫张某(化名)意外工伤身亡,8月,妻子韩某(化名)到医院要求移植胚胎。
最终在2021年2月,胚胎移植成功,韩某于当年11月10日产下男婴张晓晓(化名)。后张晓晓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导致父亲工亡的公司支付其抚养费至18岁。
2022年6月,三门峡市陕州区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系新类型案件,且无明确法律依据,遂向三门峡市中院申请提级管辖。三门峡市中院裁定提级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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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进行受精胚胎移植是张某、韩某夫妇商定事项,具有确定性,基于双方共同意愿出生的子女利益受损应给予权利救济。在约定的时间移植胚胎、孕育新生命,是非常明确的,更是夫妻二人共同的期盼。在治疗过程中张某意外死亡,并不能否定胚胎移植的既有的确定性。
4月18日上午,三门峡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张晓晓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判令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建设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赔偿张晓晓生活费75947.4元、37973.7元、37973.7元。
律师说法
本案法院为何会支持原告索赔抚养费的诉求?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有权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该抚恤金就等同于原告所称的抚养费用。
其次,按照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的规定,从有利于患者、保护后代、社会公益等原则出发,工亡职工的妻子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是应有的权利。因此,不能因为职工工亡在前,胚胎移植在后,就认定工亡职工无权要求单位依法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换言之,工亡职工近亲属有权要求支付抚养费即供养亲属抚恤金。
再次,就本案而言,胚胎寄托了夫妻双方的强烈期许并且已经确定要移植,虽然其成为母体中胎儿的时间点与自然受孕胎儿有所不同,但这并不改变其已具备“准胎儿”的自然属性,准予其享有胎儿权利。
第四,《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该法条中仅仅列举了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两项权利,但是从法理解释的角度来看,该法条里面的“等”字包含了“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内。因此可以说,工亡职工近亲属要求支付抚养费是法定的权利。
综上,本案法院一审判令与张某工亡相关的公司需赔偿张晓晓抚养费。
本案意义
从立法范畴来看,《民法典》对包括人类体外胚胎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属性、民事权利等未作明确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更没有可以依循的裁判规则。但是,法学理论对于准予特定条件下体外胚胎享有胎儿权利,体现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所生子女的生命尊严保护的积极思考已经很多了,本案或许可以填补法律规定、司法裁判的空白。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德升汇律师事务所 陈冰律师
部分新闻来源:极目新闻、大河报、猛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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