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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财立方 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左世友】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4月5日,大河财立方记者从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判令债务人向担保人支付代偿款及利息。
2017年9月30日,新郑市安某因做生意向新郑市某银行借款人民币30万元,林某应安某请求,对该借款作了连带责任担保。后因安某未能偿还该贷款及利息,新郑市某银行向林某主张债权,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林某为安某共偿还87500元借款,履行了担保义务。林某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多次向安某追偿,均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林某向新郑法院提起诉讼,向安某要求替代偿还的借款及利息。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林某为被告安某向新郑某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在被告安某未履行涉案债务后,原告林某作为担保人,代为支付款项共计87500元,林某依法有权向安某追偿。林某承担保证责任后,安某未及时予以偿还,对林某造成损失,安某应自2020年1月10日按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承办此案法官介绍,《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此外,《担保法》明确,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责编:史健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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