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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要把钱存进银行,却找熟人代办,殊不知其中隐藏不少风险。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民事判例,河南太康邮政储蓄银行前代办员魏某某,因形势政策变化,被取消代办员业务后,仍然以邮政储蓄代办员的名义吸收储蓄存款业务。其亲戚将4.7万元“存入”后,还拿到了加盖太康县常营邮政储蓄代办点印章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凭单”,然而款项一直未还。其亲戚诉至法院追讨,法院二审最终裁定魏某某赔偿本金和利息损失。
据法院审理,原告栾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系姨表兄妹关系。魏某某父子原系太康邮政储蓄银行代办员,后因形势政策的变化,取消了魏某某父子代办员业务,魏某某仍以邮政储蓄代办员的名义吸收储蓄存款业务。
栾某某分别于2017年2月16日和4月13日分别把2万元存入魏某某处,约定年利率1.95%,存期1年,到期利息各440元;同年10月7日,栾某某再次把7000元存入魏某某处,约定年利率2.73%,存期2年,到期利息382元。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魏某某已取消资格,但该三笔存款魏某某均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凭单的格式为栾某某出具凭单,并加盖太康县常营邮政储蓄代办点印章。
然而该三笔款存入后,魏某某至今未偿还栾某某本金及利息。追讨未果,栾某某不得不把亲戚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魏某某父子曾是太康邮政储蓄银行代办员,后因形势政策的变化,取消了代办员业务,魏某某仍以邮政储蓄代办员的名义吸收储蓄存款业务,属于无权代理,这些行为由魏某某本人承担,综合原被告双方系特定亲属关系,本案按照无效合同处理,最终只判决魏某某返还原告栾某某4.7万元存款本金。对此栾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栾某某分三次将4.7万元现金交给魏某某事实清楚,魏某某未及时返还,给栾某某造成损失,魏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约定了年利率,该损失可以参照该标准计算。
法院变更判决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返还原告栾某某存款本金47000元及利息损失。根据资金约定的存款时间和利息计算,利息总和如果不超过6100元,按照利息总和计算;如果超过6100元,按照6100元计算。
红星新闻记者 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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