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日,河南省漯河市的卫生监督员对该市一家医院进行传染病执法检查,发现一名患者2022年1月10日入院,被怀疑有肺结核,但是该医院直到1月24日患者出院才上报。
肺结核属于乙类传染病,和这几年赫赫有名的新冠病毒是一个级别的,一旦发现疑似病例,都要及时上报。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卫生监督员立即展开了调查。
(相关资料图)
为什么会缓报
2022年1月10日,患者夏某以咯血为主诉入住该医院呼吸内科,夏某的胸部CT检查结果提示:右肺可见多发点片状、团片状高密度影,边缘模糊,部分伴钙化及空洞影。入院初步诊断:咯血、肺结核、肺部感染。主治医师周某直到2022年1月24日患者出院,才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上报。
卫生监督员询问了该医院疾控科负责人张某,了解到该医院传染病报告主要是以医生上报传染病报告卡为准,周某在1月10日病程记录中提到“怀疑病人为肺结核”,但未填报传染病报告卡,医院HIS系统也未检索到传染病相关诊断信息。2022年1月24日患者出院时,周某填写了传染病报告卡,医院才上报该患者传染病相关信息。
根据规定,结核病上报需要在24小时之内,为什么医生没有及时填写报告卡呢?
为什么缓报?
患者病情复杂,近期接受过规范化抗结核治疗,入院痰培养提示“肺炎克雷伯菌”,影像学表现不典型,相关肺结核辅助检查没有见到阳性结果,给临床诊断带来了很大困难,导致诊断不及时,上报不及时。
医生:我没有缓报
本案中,医师周某认为不能认定为缓报,因为患者病情复杂,入院时只是怀疑肺结核,没有确诊,患者经过一段时间抗生素对症治疗,效果不佳,最后结合临床症状和胸部CT提示,才确诊为肺结核,然后进行转院和疫情上报。
他说的有道理吗?我们来看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或者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患者的入院记录清楚描述了入院时的相关症状、病史、胸部CT检查结果,入院诊断:咯血、肺结核、肺部感染。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缓报的危害性有多严重
经历了三年的新冠疫情,相信每个人对传染病都有了很深的认识,新冠回归乙类管理后,也是要及时上报的。在乙类传染病的大家族中,除了新冠,肺结核也位居其中。
乙类传染病是指:新冠病毒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更何况是值守在一线的医护人员了。
及时上报,才能早日防范,早一日,就能让感染者减少不知多少。过去几年,看过流调报告的小伙伴们都知道,一个确诊者先后能到多少公共场所,能接触到多少人……
行政处罚
当事人缓报肺结核病疫情的行为,违反了: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或者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结核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依据《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决定对该医院予以“通报批评,警告”的行政处罚。
该医院对违法行为高度重视,及时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召开会议,通报相关事项,并对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进行再安排部署。经回访,未发现缓报现象,该案结案。
【监督君有话说】
新冠疫情让我们记住了一个名字:李文亮。三年过去了,一个时代结束了,我们为什么还不能忘记李文亮?因为我们还缺乏太多的“李文亮”。医疗机构是“哨点”,医务人员是“吹哨人”,在大是大非面前,坚守原则是多么重要,又是多么难能可贵。在全球新冠病毒流行的情况下,国家还一直在盯着防控的重点环节和重点人群,做好疫情监测。如果出现缓报情况,后果很严重。希望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加大处罚力度,使《传染病防治法》真正成为“有牙的老虎”!
主编丨宋波 统筹|张玉良 责编丨赵丽
法务丨芮红才 审校丨武金方陈源 美编丨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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