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荣先生有一辆路虎揽胜,前不久车子不能升降了,就去汽修厂检查,结果这一查可好,他发现前两年刚换的气泵,竟和自己汽车的生产日期一样,换言之,当初花了几千元换的气泵,根本就没有换,这让荣先生非常气愤。
荣先生这辆车的生产日期是2015年12月份,在2020年的时候,车子就出现了不能升降的情况,随后他来到一家汽修厂检查,老板告诉荣先生需要更换一个新的气泵,随后荣先生花了2800元,买了个“新”气泵换上。
换完以后确实没有问题,但是前不久,车子又出现了同样问题,随后他又把车开到另一家汽修店,店家问他是否修过气泵,荣先生表示没修过,在2020年直接换了一个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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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店家直接告诉他不可能,因为现在的“新”气泵,生产日期和车子的生产日期是同年同月生产的,肯定不是中途新换的。听到这里,荣先生非常气愤,感觉花钱换了个寂寞,于是找到媒体反映情况,希望能够讨回一个说法。
记者联系维修店老板后,对方辩解:当时换气泵时,并没有细看生产日期,气泵的生产日期和车子生产日期一样,只是巧合而已。不过他愿意退款。
对于这样的解释,荣先生自然是不能接受的,他认为不可能有这么巧合的事,而且让店家拿出进货交易证据,店家也拿不出来。不过也不愿意过多追究店家的责任,把钱退回来就算了。
其实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店家的辩解是很无力的,作为专业的汽修店,最起码进货凭据是应该留着的,这又不是个人,这很难说得过去。而且新换的气泵,和车子生产日期是同年同月,这是不是有点太巧了?哪怕你隔一个月,这也能说得过去。
虽然现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当时汽修店并没有更换气泵,但店家也同样拿不出证据,证明当时更换了气泵。车主只要拿着气泵去做检测,到底换没换,结果一下就出来了。一旦证实了当时没有更换气泵,那就不仅仅是退款这么简单了,还要进行三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荣先生去店里维修,店家以更换新气泵为由,收取了车主2800块钱,可实际只是进行了维修,这种做法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欺诈行为。
如果荣先生选择较真到底,商家很可能还要接受来自当地工商局的行政性处罚,比如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到5倍以下的罚款,当然,这一切要建立在消费者主动维权的基础上。
所以说,做生意,还是要诚实守信,诚信才是做生意的长久之道。记住一句话: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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