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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通过网购平台
【资料图】
购买到网店承诺的
澳大利亚代购保健品一瓶
收到产品后
发现无任何生产信息及标签参数
后查看发货信息系国内发货
怀疑其是“三无”产品
打着代购旗号实施消费欺诈行为
遂诉至河南省西平县法院
要求网店返还购物款并十倍赔偿
2
网店书面辩称
案涉产品系代购小件商品
是由国外直接发国际快递至国内
再从国内另行寄送至买家手中
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
标识一应俱全
无非是英文标识而已
李某明知商品无中文标识
仍自愿购买
系其自愿行为
且其没有实际损失
不存在十倍赔偿问题
应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3
法院审理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
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
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
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
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
其主张不予支持
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本案中李某认为
其在网店购买的产品是“三无”产品
但庭审中李某出示的产品
与庭审前提交的产品照片不符
且李某已将购买的产品
瓶身粘贴的载有“码上放心”
“全球溯源品质保障”等
字样的产品溯源码揭掉
造成无法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
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足
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
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4
除非例外情形
当事人出示的证据
应当是原件或者原物
如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原物
无法确认一致
或复印件与原件原物一致
但对方不予认可
不能作为法院定案依据
提醒广大消费者
购买商品时
要注意保存原始证据
以便出现纠纷
能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西平县法院审核:吴雪峰 袁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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