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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网讯(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张东杰)小张向小李借款2万元,并承诺当天就还。谁曾料想,小张还7000元后“失踪”了,小李无奈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所欠本金1.3万元并支付利息。那么这钱要回来了吗?昨日记者获悉,法院已给出了一个令人意想不到的答案。
河南省嵩县法院车村法庭收到诉状后,通过电话及邮件方式送达开庭传票等手续均无果,遂寻到小张老家,由其父老张代签。开庭当日,老张一人前来,称儿子联系不上,自己愿意替他还钱。法庭组织调解,小李和老张顺利达成调解协议,老张负责偿还小张债务,小李主动放弃利息,只要求老张偿还本金即可。
■说法
“子债父偿”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子债父偿”的明文规定,只有在继承关系等特殊情况下,父母才有为子女偿还债务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子女未成年的,子女对外所欠的小额债务,经父母追认,父母有偿付义务;成年子女与其父母共同生活,且子女收入、财产均与父母家庭共有的,子女亦是为家庭欠债的,父母有偿付义务;父母继承子女财产的,在所继承的财产范围内,父母有偿付义务。
本案老张对小张所负债务并无还款责任,但老张为了让小张重燃生活希望,不被债务拖累,主动承担小张债务,案件的背后闪耀着一位父亲诚信的光芒。希望像小张一样的年轻人,在生活中量入为出、适度消费,遇到困难可积极面对,而不是一逃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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