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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满小区物业管理,把家中的纱窗、垃圾桶、花盆等物品从29楼抛下,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已触犯法律。12月8日,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21年8月11日18时许,家住河南许昌的张某因不满小区物业管理,为发泄心中不满,从自家客厅阳台、阳光房窗户分4次向窗外抛掷纱窗、塑料垃圾桶、带土陶瓷花盆等物品。小区居民发现后,立即报警。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后,张某主动到案,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自己是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才往楼下扔东西的。
2022年8月,此案被移送至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张某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张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该院提出了“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的量刑建议。魏都区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刘立新 宋二歌 李景)
(检察日报)
关键词: 高空抛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