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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庭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资金,焦某将毒资转移到母亲账户内,后提现用于个人消费。经河南省灵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洗钱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最终判处被告人焦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其违法所得11980元被依法追缴。
今年9月16日,公安机关将焦某贩卖毒品一案移送至灵宝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发现,焦某在实施贩卖毒品过程中,将收到的毒资转移到其不知情的母亲霍女士的支付宝账号上,随后,焦某将毒资提现并用于个人消费。检察官认为焦某的行为不仅涉嫌贩卖毒品罪,同时也涉嫌“自洗钱”犯罪。
经查,今年5月16日,焦某与谷某(已判决)通过电话联系后,谷某以每克1200元价格向焦某购买冰毒10克,双方约定于次日上午在洛阳小浪底高速出口处取货。当晚,谷某向焦某提供的霍女士的支付宝账号上转账毒资11980元,焦某登录母亲的支付宝将毒资提现至关联的母亲的银行卡内,于5月17日在郑州一ATM机上将钱取出,后将该钱款用于个人日常开销。当日,焦某在洛阳小浪底高速出口与谷某交易毒品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谷某所驾驶的车中查获疑似冰毒一包。经称重,其净重为9.63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今年10月11日,灵宝市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对被告人焦某提起公诉。日前,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刘立新 崔俊辉 孙海龙)
关键词: 甲基苯丙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