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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居民王某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想要通过诉讼方式向孙子、孙女的父母索要看护孙子、孙女的费用。经了解,王某及其老伴儿张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荟智源策(信阳)律师事务所刘律师办理此案件。
刘律师经调查得知,王某的儿子小张与女子小杜于2008年同居生活,先后生育一名女孩、一名男孩,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小张与小杜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约定女孩由男方抚养,男孩由女方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但两个孩子事实上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小杜从未履行抚养义务,小张2015年后也不再给付相关费用。
2021年,王某曾以孙子、孙女监护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张、小杜支付抚养费用,但法院认为孩子的父母健在,祖父母作为委托诉讼的监护人,主体不适格,遂驳回起诉。刘律师认为,该判决有合理性,但无法切实解决受援人的实际困难。王某和张某没有抚养和照料孙子、孙女的义务,本案符合无因管理的法律构成要件。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基于此,刘律师以无因管理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支持了刘律师的观点,判决小张、小杜支付王某、张某因帮助抚养小孩支出的各项成本共计11万元。目前,判决已执行到位。
文章来源丨河南司法行政在线
编辑丨郭奥
司法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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