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没有宅基地证就不能取得拆迁补偿?法院:不一定!
一、案例简介:
(资料图)
刘某是郑州市中原区某村村民,在1992年的时候,因为郑州市政建设需要整体搬迁到新村取得宅基地一处,刘某缴纳了宅基地使用费和押金。后来,该处宅基地因该村新农村建设,需要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由该村第三、五村民小组占用,为此第三、五村民小组于2008年租用本村村民的土地并支付租赁费用,将该土地交由刘某使用且于当年建房居住至今。后来,由于城中村改造,刘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是因为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区政府没有按照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房方案对刘某进行安置补偿。刘某不服,以区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告答辩:
区政府辩称,刘某现在使用的集体土地从来没有获得土地部门同意宅基使用面积的书面认定,刘某缴纳的费用仅仅是有偿使用费,并不等同于土地部门会同意不是村民的刘某享有合法宅基地。
三、法院审理:
虽然刘某不持有宅基地使用证,但这并不能否定1992年刘某依法取得宅基地的事实,刘某在该村出生,退休后户口又迁回该村,所以刘某应当享受段庄村村民待遇,刘某的房屋被拆迁,其具有安置补偿资格,区政府应该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对刘某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区政府没有提交刘某不应该享受该村村民待遇的确凿证据。
四、法院判决:
判决区政府与刘某签署安置补偿协议。
沈玉潮律师
征地拆迁律师,现任北京浩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2015年代理的"解某不服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与"原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铁男受贿案"一并被选为推进河北省法治进程的十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