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以“炒外汇”为马甲非法集资逾2000万元
2017年年初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段某某利用石家庄市新华区领世商务大厦311室,在房间内摆放“御尊资本集团”中国境内推广与服务业务的代理授权书,伙同罪犯刘某某等通过微信、讲课、谈话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御尊资本集团”,介绍该公司系炒外汇、理财、投资分析的合法公司,投资款用于该集团炒外汇,客户可得高息红利,经查证该“御尊资本集团”投资业务并未获得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资料图)
经被告人段某某等人介绍,投资群众通过网络登录注册为“御尊资本集团”会员并签订“年度合作框架协议”,其中部分群众直接将款项汇至段某某等指定的“御尊资本指定账户”。截至案发,共向74人非法集资2067余万元,造成损失1600余万元。
案例二
以投资私募基金为马甲半年非法集资逾10亿元
被告人王旭刚、孙斌通过代理公司采取虚假出资手段,于2010年11月1日在天津市注册成立了天津亿泓股权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亿泓公司),王旭刚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0年12月29日孙斌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人王旭刚、孙斌等人对天津亿泓公司在全国各地所设立的分公司或办事处进行培训、下发宣传资料,各分公司或办事处以天津亿泓公司“私募基金”的名义,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宣传册、报纸、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进行虚假宣传,以6%、8%、1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到期还本付息,通过与投资群众签订《股权投资理财协议》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期限为3个月、6个月、1年不等,将收到的集资款打入王旭刚、孙斌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王旭刚、孙斌将集资款的18%—20%不等的比例以运营费名义返还给分公司或办事处,一部分用于返还集资款本息,其余部分用于挥霍或转账给他人,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截至2014年8月26日,天津亿泓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吸收资金涉及群众人数8969人,合同金额逾10亿元,实际损失金额超7.4亿元。被告人王旭刚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孙斌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三
以投资期货为马甲非法集资1亿余元
被告人黄理杨自1995年开始在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大地期货有限公司、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等期货公司经营期货,因经营不善致亏损。2003年1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黄理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仍利用其曾是教师和乡镇领导干部的身份,虚构其经营期货消息灵通的事实,隐瞒巨额亏损的真相,以经营期货需要资金为由,以每月1%至3.5%不等的高息为诱饵,向丁曹禄等人非法集资。其间,被告人黄理杨先后骗取赵彩华等214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理杨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案例四
以投资黄金为马甲非法集资2500余万元
2013年1月,被告人董红武登记注册了山西金尊珠宝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对黄金、珠宝玉器的投资及其管理,黄金、珠宝、饰品的销售等。2013年4月至2014年10月间,被告人董红武聘请侯慧丽等人(另案处理)组织公司业务员在社会上大肆发放虚假广告宣传页,宣称在该公司投资黄金零风险、低投资、高回报,以每投资1万元每月付息200元为诱饵,先后与590余名客户签订黄金保值保管合同,在客户缴付购买黄金价款后,该公司不给客户交付黄金实物,而是以为客户保管黄金为名,按客户投资黄金的价款每月按承诺给付利息,变相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非法集资的款项除用于支付客户本金、利息和公司日常经营外,余款被董红武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和挥霍。
截至案发,共骗取王某等390人共计2500余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董红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案例五
以投资旅游为马甲非法集资超1400余万元
2014年4月,袁某春在浏阳注册成立了浏阳市旺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女友衣某娟以夫妻的名义承包开发建设社港镇旺湖水上乐园项目。因缺乏建设资金,该项目建设进度滞后,不仅无法营业实现盈利,反而陆续拖欠工程款一千余万元,并因欠款或拖欠工程款问题遭遇多起民事诉讼。在此情况下,袁某春、衣某娟邀集合伙人王某金共同注册了湖南旺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湖南旺湖公司”),并陆续设立浏阳、岳麓、益阳、天心、望城五家分公司。
在未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的前提下,从2019年4月份起,他们便雇请他人以投资水上乐园项目为幌子,将衣某娟塑造成有丰富旅游产业经营经验、收养多名孤儿、已投资9000余万元到水上乐园项目的“成功人士”,将袁某春包装成为从事旅游开发多年、参加过北京地区景区建设的“退伍军人企业家”,承诺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资金,截至2020年5月,共向445名不特定对象实际吸收资金1478万余元。袁某春、衣某娟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六
以民间借贷为马甲非法集资逾13余亿元
自2010年9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冯长喜对外宣称龙池曼集团公司旗下经营有出租车公司、白云山景区、伊河漂流公司、星鹏铸件公司、龙池曼学校、商务酒店等,给社会公众造成其个人或其控制的公司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承诺给付月息1.5分至5分的高额利息,以其个人或者投资担保公司名义,面向焦作、温县两地社会不特定群众,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被告人冯长喜非法筹集的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占其筹集资金规模的比例不到22%,除了还本付息之外,其使用非法筹集的资金盲目收购,肆意挥霍非法集资款项,随意处置投资所取得的资产,致使巨额集资款无法返还。
经审计,冯长喜非法集资金额为13余亿元,涉及投资群众3342人,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3亿元。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冯长喜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七
以投资加油卡为马甲非法集资超8.6亿元
1999年12月28日,广州市橙红格企业形象策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橙红格公司”)由增城市画王广告有限公司变更登记设立,被告人彭华柱于2011年5月25日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于2013年6月17日变更登记为该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
2016年10月起,被告人彭华柱虚构其有特殊渠道低价获得中石化加油充值卡事实,通过提前一个月收取预付款的形式,以7至8.5折价格对外销售加油充值卡,吸引大量社会人员前来购买投资。2017年9月后,被告人彭华柱又开始推出加油充值卡“年卡”销售模式,即收取预付款后的一年内每月向投资人返还预付款金额四分之一面额的加油充值卡,一年到期后向投资人返还全部本金,吸引越来越多的社会人员前往投资。
被告人彭华柱交付给投资人的加油充值卡实为以原价形式向他人购得。被告人彭华柱取得投资人的预付款后,除一部分用于购买加油充值卡交付投资人外,其余部分则用于个人投资、偿还债务、购置黄金、房产、汽车等,致使资金出现巨大缺口、难以正常运转。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彭华柱无法交付加油充值卡,遂关闭手机逃匿。
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彭华柱通过上述方式共吸收资金8.6亿元,造成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的143名投资人损失金额1.8亿余元。被告人彭华柱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案例八
以投资多个产业为马甲非法集资3.4亿余元
2014年12月被告人钱炳旭在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吉林省龙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钱炳旭伙同行政经理邵玉芬、业务经理任秀玲、东方广场分店经理李南阳、原业务经理于丽和公司数名业务员,违反我国《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规定,在没有吸收存款金融类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投资高额利息为回报(月利息为1.2%至1.6%),制作大批量公司宣传单、宣传册和荣誉牌匾等宣传物品,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大力宣传并展示公司实力背景。其宣传称在海南省有实体经营的公馆、豪车租赁、游艇租赁、吉林盛邦养生养老绿色产业园、大吉大利潮汕火锅连锁等,经查实均为虚假宣传。
同时与集资参与人签订投资合同,按照投资额比例给其经营的钱多多超市储值卡,不定期给红包、礼品、旅游等物品,并通过举办大型活动存款抽奖得冰箱、彩电的方式吸引参与人存款。每月固定19日、20日返还利息,并与投资参与人约定随存随取。
截至案发,该公司以上述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投资人数达到1854人,涉案资金3.4亿余元,造成实际损失近7000万元。被告人钱炳旭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案例九
以投资债券为马甲非法集资7亿余元
2013年4月,被告人王恒在苏州注册成立融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业公司),后于2014年初在上海市设立融业集团总部。融业公司成立后至2015年12月间,被告人王恒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控制、组织、利用融业公司以及在上海、江苏等地设立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和关联网站“融业网”“融业财富”等,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作“漯河新能源”“河南驻马店养老”“苏州拉图庄园”等虚假债权转让项目,并包装成理财产品进行销售,承诺年化收益6%至14.5%,通过电视台、网络、散发传单、电话销售等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2万余人资金共计人民币7亿余元。
被告人王恒集资后将绝大部分集资款用于归还之前的欠款,造成王某、孙某、顾某等人集资款损失人民币2.94亿余元。被告人王恒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十
以赚广告费为马甲非法集资3100余万元
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孟某某、周某某、向某某先后在涵江区江口镇及涵西街道、福清市渔溪镇等地设立“老妈乐”商城,以获得高额“广告费”返利和高额介绍费为诱饵,通过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开展非法集资活动。截至案发,三名被告人共吸收会员300余人,其中大部分被害人为中老年人,非法吸收资金达3100余万元,社会影响恶劣。被告人孟某某、周某某、向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万至20万元不等。
(来源:长江日报)
关键词: 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