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电动卡车的卡友们,好消息来了!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方案致力于加快公路沿线服务区充电桩建设,提升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保障能力。
许昌服务区是河南省首批建设充电设施的高速公路服务区,该服务区(双区)充电桩实现80千瓦直流快速充电,约40分钟充满,可同时满足16辆小汽车和4辆货车的充电需要,有效缓解司乘人员的里程焦虑。目前,该服务区已和蔚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计划引进换电站2座、充电桩8台,建成后该服务区(双区)可同时满足30辆车的充换电需求。
目前,河南省已优先完成国家级高速公路、省辖市和重点景区周边服务区充电桩新建,以及老旧充电桩升级改造;在116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建设了220个充电站、911个充电桩、1720余个专用充电车位,服务区充电桩覆盖率由去年的30%提高至近80%。
(相关资料图)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副处长孟巍表示,力争今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全覆盖。计划到2023年年底,河南将完成具备条件的14处普通干线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年底前,全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将进一步加密优化,基本形成充电补电及时高效、群众出行保障有力的公路充电基础设施网络格局。届时,驾驶电动卡车在河南境内补能将更加方便,可以跟“续航焦虑”说再见了。
为减少移动源排气污染,加强对重型柴油车车载排放远程监控并发挥车载排放远程监控数据作用,山东省已为17.49万辆重型柴油车实现了车载排放远程监控,这一数量居全国首位。
在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型柴油车远程监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那么该通知主要提到了哪些内容呢?
● 决策依据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22年3月30日修正,规定:具备条件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配备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可以根据排放数据情况和国家有关标准,在定期排放检验时免于上线检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明确要求,对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按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门实时上报相关排放数据的车辆,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数据上报情况可以给予免于环保上线检验。
● 出台目的
加强对重型柴油车远程监控管理和联网数据管理应用,切实发挥好车载排放远程监控数据作用。通过创新建立“白名单”制度,优化完善“黑名单”制度,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
● 主要举措
(一)加快推进重型柴油车安装联网工作。各市要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国五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监控车载终端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二)建立健全“白名单”“黑名单”制度。在排放检验周期内,远程监控车辆联网正常且尾气稳定达标排放的纳入“白名单”管理,在定期排放检验环节免上线检测,只需进行外观检验、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远程监控车辆存在车载终端拆除预警、尾气排放超过监控报警值、监控数据与实车数据不符等其中一种情形的纳入“黑名单”管理,经审核确认后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定期排放检验环节,重点检查并记录车辆车载终端通信情况;执法检查环节,重点核验车辆车载终端通信和OBD数据。
(三)实施时间。“白名单”与“黑名单”管理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 有关要求
(一)强化部门协同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远程监控数据和第三方技术支持单位日常监管,对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工作人员、第三方技术支持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公安部门对未取得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或《免定期排放检验上线检测凭证》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二)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各市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媒介,加强政策宣贯,充分调动车主积极性,自觉维护车载终端设备正常运行,营造“我为群众办实事、群众助力天更蓝”的良好氛围。
近日,惠州发布消息,放宽部分中型厢式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行权限,政策自12月5日起实施。
● 具体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事项
(一)限行车辆: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以及重中型货车(车长不超过6米及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厢式货车除外)。
(二)限行范围:惠城区与仲恺区分界线、惠新大道、三环西路、三环北路、三环东路、三环南路、金榜路、金凯大道合围以内区域限制上述车辆通行。
二、相关桥梁限行措施:江南大道下穿京九铁路桥限高4米,并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
三、以上区域、桥梁限行时间为全天24小时。
四、受限制的货运、危运车辆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进入市中心区限行区域道路行驶的,应持相关材料,登录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交管12123APP)或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入城备案,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五、本通告自2022年12月5日起施行,其他限行管理事宜按原有相关限行通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