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绝不能有丝毫疏忽侥幸、麻痹大意。近日,焦作中院审理了一起擅自销售汽油的危险作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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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1月以来,被告人潘某某、杜某某等人为获取利益,在未经依法批准且无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在孟州市化工镇某某大道附近设置油罐、加油机、油桶等物品,并在孟州市区及周边村镇销售汽油。
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潘某某等人所销售的汽油辛烷值为93.2,闭店<40℃。经孟州市应急管理局认定,该储存场所及销售汽油的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
法院判决
孟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杜某某未经依法批准、许可,擅自从事汽油储存、经营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并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二人不服判决,上诉至焦作中院。
焦作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杜某某未经依法批准、许可,擅自从事汽油储存、经营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综合本案各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杜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在此,法官提醒,未取得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进行买卖和运输、储存油品均是违法行为,群众在生活中要认清“黑加油站”的危害,坚决抵制非法加油点,切莫因贪图小便宜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 郭嘉莉 报道
总监:赵玉军
执行总监:刘春润王有利
统筹:时宜晨李怡静
编辑:郭子轩
关键词: 焦作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