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父母为子女婚前全款购买了轿车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女方父母为子女婚后购买的房子出资首付款。然而,子女离婚时,车子和房子应如何分割呢?近日,焦作中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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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告赵女士与被告张先生于2019年8月登记结婚,因婚后夫妻感情不和,2021年3月两人开始分居。婚前,张先生的母亲出资26万余元全款购买轿车一辆,登记在赵女士名下。婚后,赵女士购买一处房产,由赵女士的父亲出资11万余元作为首付款,开发商与赵女士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进行了合同备案,并办理了预告登记,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2022年1月,赵女士起诉要求与张先生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双方在庭审中均同意离婚,并认可轿车现价值20万元,婚后共同偿还房贷5万余元。
关于轿车,赵女士认为,车辆属于张先生的母亲对其个人赠与或者属于彩礼,应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应予以返还;张先生则认为,轿车虽登记在女方名下,但属于张先生的母亲对其个人的赠与,应判决赵女士将车辆交付自己并办理过户手续。关于房产,赵女士认为,首付款系其父亲出资赠与自己一方,与张先生无关;张先生则认为,首付款系赵女士的父亲对赵女士与张先生夫妻双方的赠与,应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焦作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审理,最终判决:准予赵女士与张先生离婚;轿车归张先生所有,赵女士协助张先生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张先生给付赵女士车辆价款6万元;房产归赵女士使用,赵女士给付张先生房款6万余元。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车辆和房产的性质如何认定和处理。
关于轿车的性质认定及处理问题。首先,从彩礼的习俗性上分析,男方婚前出资买车并不符合当地风俗,且赵女士认为该车辆属于彩礼性质,却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赵女士认为该车辆属于彩礼性质法院不予认可。其次,从车辆购置至双方登记结婚相距两个多月时间,结合买车的时间场合,以及登记在赵女士名下,可以认定张先生母亲的买车行为是基于子女缔结婚姻、经营幸福生活的考虑,该车辆应认定为对张先生和赵女士双方的赠与。最后,因该轿车系张先生的母亲全款购置于婚前,虽认定为对子女双方的赠与,但考虑父母买车本意,按照公平原则,法院判决轿车归张先生所有,酌定赵女士分得轿车价值的30%,张先生分得轿车价值的70%。
关于案涉房产的性质认定及处理问题。首先,需要认定赵女士父亲的出资是赠与子女一方还是双方。案涉房产购买时间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案涉房产虽由赵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故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 郭嘉莉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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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子轩
关键词: 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