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张某购买一辆二轮电动车
一天晚上骑车撞人后
(资料图片)
交警部门鉴定
该二轮电动车系机动车
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支付赔偿金27万
2
张某苦不堪言
明明买的二轮电动车
却变成了机动车
这加大了车辆的不合理
危险和损失扩大的风险
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
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遂一纸诉状将销售中心和
车业公司告至河南省武陟县法院
3
被告销售中心辩称
我方销售的电动车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
不存在隐瞒事实和欺骗销售
张某开电动车发生事故
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所致
本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并非电动车存在瑕疵
且电动车已买两年多
期间都能正常行驶
可见质量无任何问题
我方无任何过错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4
被告车业公司辩称
案涉电动车符合国家生产标准
系权威部门检验合格产品
2016年投入流通时
不存在设计和质量缺陷
本案事故的发生及损害结果
系张某夜间行车未注意观察
确保行车安全所致
与车辆性质无因果关系
且事发后对车辆的鉴定结果
不能证明车辆投入流通时
存在产品缺陷
故张某的诉请缺乏相应依据
5
法院审理认为
国家对电动自行车
技术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被告生产、销售的二轮电动车
整车重量、最高行驶车速
和制动等多项指标超过国家标准
致使该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
同时由于驾驶机动车辆
操作难度和危险性相对较大
法律规定需要经过严格的
身体检查、学习培训和考试
取得驾驶证后方可驾车上路
而驾驶非机动车危险相对较小
技术难度相对较低
依法不需要办理驾驶证
不合理危险是产品是否
存在缺陷的根本判断标准
被告以非机动车名义
向消费者销售实际上的机动车
隐瞒了不合理的危险
即使产品检验质量合格
因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受害
该产品缺陷与本次事故的发生
及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故原告要求该电动车的生产者
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应予支持
综合本案情况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等相关法律规定
判决二被告
共同承担原告损失部分的20%
其余损失原告自负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6
根据最新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
不超过25Km/h
整车质量不超过55Kg
电动机功率不大于400W
且有脚踏驱动功能
超过此标准的即为电动两轮摩托车
此为机动车
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车辆
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在性能、速度、整车质量方面
不能盲目超标
同时应做出明确标识或警示
否则,违规导致不良后果
将承担法律责任
车辆驾驶人要明白
自己驾驶的是电动自行车
还是电动两轮摩托车(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应持驾驶证
违者将受到交警部门的拘留、罚款
违法造成严重交通事故
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骑手们,你明白了吗?
转自: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