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某食品公司位于河南省新乡市xx区xx路,2003年注册成立,办理完相关手续后,陆续建造了厂房,面积2000平方米。
2013年,区政府发布公告,进行棚户区改造项目,食品公司在改造范围内。随后,区政府工作人员来和食品公司的法人协商安置补偿协议,但双方在补偿款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协商陷入僵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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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食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直到2020年3月份,公司因疫情原因暂时歇业,然而某天深夜,公司门口的监控被人打坏,厂房的一部分遭人强拆。公司法定代表人直到2020年5月,才得知厂房被拆的事情,于是立马报警。
但警察立案后,一直没有给食品厂通知相关情况。经咨询律师,食品厂的法定代表人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问题?2.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
关于焦点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具有依法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
因而,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相关民事主体违法强拆或者客观上发生了意外事件造成房屋损毁,则应推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系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区政府并未提供任何,因此可以推定,是区政府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关于焦点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案中,区政府尚未对食品厂作出补偿决定,也没有和食品厂签订安置协议,便对食品厂实施强拆,该行为明显违法
三、法院判决
确认区政府强拆食品厂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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